(2016)渝0118执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红与洪明国刘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红,洪明国,刘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090号申请执行人:谢红,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洪明国,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刘琦,女,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谢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10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洪明国、刘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洪明国、刘琦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0元,保全费4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0元,保全费4020元,本案执行费840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洪明国、刘琦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