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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烟台顺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娄德新、左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顺源投资有限公司,娄德新,左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778号原告:烟台顺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99号(国奥俱乐部二楼)。法定代表人乔德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艾珉,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德新,男,196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栖霞市庄园街道。被告:左玉凤,女,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栖霞市庄园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顺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德新、被告左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娄德新、被告左玉凤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像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