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徐淑新与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新,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690号原告徐淑新,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新诉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淑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徐淑新承担。审判长 梁文生审判员 杨丽娜审判员 范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