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金恩亮、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恩亮,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王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恩亮,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6号14、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804526X。法定代表人:方维,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2号万豪广场A座1109、1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2389094L。负责人:黄琦,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志平,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因被执行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王志平未履行生效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77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金恩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王志平履行给付运输款人民币455000元,违约金1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给付了250000元,尚余205000元,违约金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89.75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款清息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550元及本案执行费8700元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王志平尚未支取的收入322339.7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明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