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秀霞、王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秀霞,王继成,贾海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霞,女,生于1986年5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继成,男,生于1975年11月18日,汉族,住浙江省。原审被告贾海青,男,生于1983年3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受理上诉人杨秀霞与被上诉人王继成及原审被告贾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杨秀霞在提交上诉状后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杨秀霞未向本院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秀霞自动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王宏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雪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