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田东生、山东鑫国重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东生,山东鑫国重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田东生,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山东鑫国重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寿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09136。法定代表人王建忠,总经理。田东生与山东鑫国重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鑫国重机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东生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