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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伟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信,男,1985年6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临海市。2016年12月9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仙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信犯诈骗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范某出庭,指控: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伟信通过QQ(QQ号:59×××26,昵称“没有公主命要有女王心”)添加他人,冒充年轻女性以各种理由多次实施诈骗,共骗得人民币8290元后予以挥霍。具体如下:1、被告人王伟信通过QQ添加被害人王某为好友,以在外地需要借钱回仙居并答应回来后做王某女朋友为由,分多次合计骗取王某2983元;2、被告人王伟信通过QQ添加被害人方某1为好友,以人在西安需要借路费回仙居并答应回来后做方某1女朋友为由,分多次合计骗取方某13237元;3、被告人王伟信通过QQ添加被害人章某为好友,自称是路桥横街人,以人在外地需要借路费回家为由分多次合计骗取章某1370元;4、被告人王伟信通过QQ添加被害人牟应俊为好友,自称是黄岩人,以人在江西需要借路费回黄岩为由分两次合计骗取牟应俊700元。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王伟信经传唤到案。认为被告人王伟信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伟信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伟信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合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伟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伟信分别向被害人王某退赔损失计人民币2983元;向被害人方某1退赔损失计人民币3237元;向被害人章某退赔损失计人民币1370元;向被害人牟应俊退赔损失计人民币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巧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我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我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