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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515广州广钢金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中意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广钢金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台市中意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515号原告:广州广钢金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258501,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山顶鹤翔路3号全幢。法定代表人:廖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娜,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东台市中意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罗苏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陈东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广州广钢金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公司)与被告东台市中意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意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中意公司返还人民币11400元。事实和理由:广钢公司于2009年10月21日误将11400元汇入中意公司银行账户,后广钢公司多次向中意公司主张返还,中意公司至今未返还。故具状起诉,请求判决如前所请。中意公司未作答辩。广钢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等证据,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予以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0月21日,广钢公司误将11400元通过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36×××51)汇至中意公司的账户中(42×××88)。后广钢公司通过电话催要数次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另查,中意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经吊销核准,目前企业状态系吊销后未注销。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广钢公司误将11400元汇至中意公司账户,广钢公司有权要求中意公司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故对广钢公司要求中意公司返还11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台市中意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广州广钢金业集团有限公司11400元。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广州广钢金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云昌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人民陪审员  夏友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