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4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雷、赵毛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雷,赵毛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389号申请执行人:张雷,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赵毛成,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张雷申请执行赵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7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毛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雷应受偿30478元,未受偿30478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赵毛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71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