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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8601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白会龙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会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8601民初307号原告:白会龙,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回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石家庄市长安奥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商务中心B座16层。负责人:丁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龙,该公司员工。原告白会龙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白会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会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白会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敬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