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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5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厦门市西海之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柯淑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西海之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淑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5768号原告:厦门市西海之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湖路***号。法定代表人:聂东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工、苏桂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柯淑惠,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厦门市西海之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柯淑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厦门市西海之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厦门市西海之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西海之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厦门市西海之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月治审判员  张晓娟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