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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胡某某故意伤害罪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在执行田某某诉胡某某故意伤害罪民事赔偿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础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