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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邢桂荣与济南银花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桂荣,济南银花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2461号原告:邢桂荣,女,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德存,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银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城纬三路25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道村,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邢桂荣与被告济南银花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银花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桂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桂荣撤回对被告济南银花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邢桂荣负担。审判长 柳 民审判员 孙兆明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