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大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39号罪犯高大勇,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台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2004)大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大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7月23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2006)辽刑执字第8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大勇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10)大审刑执字第11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大审刑执字第8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4月16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高大勇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已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罪犯高大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高大勇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大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大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