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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杜钟与被执行人云南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XX、吴立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钟,云南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XX,吴立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383号申请执行人:杜钟,女,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申请执行人:云南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十里长街与兴科路交汇处昆明新时代燃气具酒店用品市场5栋25号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XX,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重庆市人。被执行人:吴立方,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申请执行人杜钟与被执行人云南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XX、吴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1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XX名下云A500**号车一辆,但因不能确认该车现具体位置,本院无法处置该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