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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于立对于迎贷款诈骗、非法拘禁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41号于立:你为原审被告人于迎贷款诈骗、非法拘禁一案,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刑二重第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吉刑经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于迎不知道山东省莱芜市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亦未伪造贷款资料,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未限制戴英忠人身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戴英忠、周光和、于迎、高鹏供述及证人徐某、孙某、安某、王某、马某、申诉人于立证言证实:在申请贷款之前于迎知道戴英忠有很多欠债;于迎同徐某、高鹏到南山公司考察时于迎认为南山公司介绍与实际不符;于迎指示高鹏负责传输贷款所需资料,知道贷款手续不符合贷款要求时,让高鹏开车拉着徐某和孙某去办手续,听从徐某安排;于迎在接待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公司”)考察人员时垫付接待费用,夸大公司的经营状况;周光和听于迎说南山公司的很多贷款资料都是徐某伪造的;吉林信托公司需要南山公司质押的矿山被其他债权人查封,于迎找到于立借款100万元将南山公司的采矿证解封出来以便重新贷款。故可以认定于迎对南山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以及提供给吉林信托公司的部分融资资料虚假的事实是明知的。于迎为了获得高额好处费,积极帮助和督促戴英忠向吉林信托公司融资,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周光和、于迎、高鹏、戴英忠、李建彬供述证实,于迎伙同周光和、高鹏在得知吉林信托公司的融资款即将到账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高额的好处费,将戴英忠非法拘禁多日,后又挟持、强迫戴英忠指令李建彬用融资款支付其高额好处费、归还欠款,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