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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东霞与张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霞,张洪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民初1471号原告:王东霞,又名王霞,女,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张洪全,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东霞与被告张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卫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霞、被告张洪全委托代理人王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庭审前一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95000元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2016年元月18号,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没有向被告交付任何钱款。原告曾在赌场放贷为业,2014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被告曾在赌场赌博欠下原告债务,此债务是非法债务,不应当受法律保护。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洪全向原告王东霞借款95000元,并于2016年1月18日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王霞现金玖万伍仟元。(95000元).张洪全.2016年元月18日”。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且原告在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合同的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结合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9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放弃权利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解该借款是在赌场赌博欠下的债务,此债务是非法债务,不应当受法律保护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洪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东霞借款9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被告张洪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