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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与被告戴皓、涂礼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戴皓,涂礼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263号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住址中江县龙台镇青竹村五社。负责人:林增兴,系该厂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中江县凯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皓(曽用名代皓),男,1971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涂礼勇,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与被告戴皓、涂礼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以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负担。审 判 长  戴继斌人民陪审员  曹继海人民陪审员  彭秀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若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