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与被告戴皓、涂礼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戴皓,涂礼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263号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住址中江县龙台镇青竹村五社。负责人:林增兴,系该厂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中江县凯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皓(曽用名代皓),男,1971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涂礼勇,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与被告戴皓、涂礼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以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负担。审 判 长 戴继斌人民陪审员 曹继海人民陪审员 彭秀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若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