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颜辉煌、施再添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辉煌,施再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颜辉煌,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施再添,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颜辉煌与被执行人施再添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5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施再添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颜辉煌欠款123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辉煌与被执行人施再添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颜辉煌与被执行人施再添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