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刚与白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刚,白登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670号原告:何刚,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无业,住高台县城关镇锦绣花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222251981********。被告:白登军,男,汉族,1980年6月生,高中文化,番茄酱厂职工,住高台县城关镇安居**号*单元***室。原告何刚与被告白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25日,原告何刚以被告白登军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刚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