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朱清荣、张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清荣,张玉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民终4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清荣,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委托代理人郭志喜,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勤,女,汉族,1963年4月18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朱清荣与被上诉人张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2月0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清荣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一审法院适用程序不当。朱清荣诉张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见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朱清荣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见举证通知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1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后在三个月内审结。本案自立案之日起至判决日止,已有四个月零十一天。而与民事诉讼法的前述规定,显然相违背。朱清荣于2014年11月13日应张玉勤请求,通过王新建借给张玉勤人民币40000元;而张玉勤在庭审中也明确承认收到40000元人民币。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朱清荣出具借朱清荣人民币40000元借条一份。另张玉勤在庭审时已明确表示其与汇款人王新建根本不认识,纵观前述事实可以看出,朱清荣与张玉勤之间已形成借贷关系,而朱清荣也已通过汇款人王新建向张玉勤履行了借款义务。而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并未实际发生借贷事实这一认定,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实属主观判断。张玉勤在北京大汗天下传媒有限公司的总存款为14万元人民币,而张玉勤2015年2月与该公司所签的还款计划中的应还款额也是14万元人民币。从前述事实不难看出张玉勤的存款数额与还款计划中应还款数额是一致的,并未发生变化。张玉勤2014年11月13日收到的朱清荣通过王新建转账给其的40000元人民币,结合2015年2月12日张玉勤出具的40000元借条,足以认定朱清荣与张玉勤之间已形成借贷关系,且借贷事实也已发生。为此原审法院在张玉勤在原存款数额基础上,又额外增加40000元人民币的情况下,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朱清荣的请求,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张玉勤答辩称:在本案中,此次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我是从大汉公司取得钱,其他情况不知情。朱清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张玉勤返还朱清荣借款4000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张玉勤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清荣系北京大汗天下传媒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张玉勤通过朱清荣在该公司存款14万元,后张玉勤因购房向朱清荣要求取款,2014年11月13日,王新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张玉勤40000元。之后,北京大汗天下传媒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司法机关查处,张玉勤因要申报债权向朱清荣索要张玉勤在北京大汗天下传媒有限公司的存款合同,朱清荣要求张玉勤出具借条,2015年2月12日,张玉勤给朱清荣出具借条一份:今借朱清荣现金肆万元正(¥40000)。现朱清荣依据张玉勤出具的借条要求张玉勤还款,而张玉勤认为该款是通过朱清荣从北京大汗天下传媒有限公司取出的自己的存款,双方纠纷成讼。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须有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本案中,张玉勤虽然给朱清荣出具了借条,但朱清荣并未实际向张玉勤支付40000元借款,朱清荣与张玉勤之间并未实际发生借贷事实,因此朱清荣要求张玉勤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清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后为400元,由朱清荣承担。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15年2月12日张玉勤所出具的借条,系在朱清荣的要挟之下出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真实的借贷事实发生,朱玉清并没有向张玉勤交付借款,故一审法院驳回朱清荣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2014年11月13日朱清荣通过王新建汇给张玉勤40000元问题,朱清荣系吸收张玉勤投资北京大汗天下传媒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朱清荣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张玉勤的要求完成委托事务,在张玉勤要求朱清荣收回在北京大汗天下传媒有限公司部分款项的情况下,朱清荣通过拆借方式给付张玉勤款项,与张玉勤的要求不符,且后来由于北京大汗天下传媒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司法机关查处,造成张玉勤的投资款无法及时收回,故本案所涉该笔款项不能认定为张玉勤的借款,朱清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朱清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朱清荣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戴玉峰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惠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