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林翰与郑伟、张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翰,郑伟,张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583号原告李林翰,男,1989年9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郑伟,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张栋,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滨州市阳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翰与被告郑伟、张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伟、张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翰撤回对被告郑伟、张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林翰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玉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