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刑更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徐占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占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292号罪犯徐占利,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日作出(2013)营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占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服判,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3)辽刑四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18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至2022年10月3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徐占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徐占利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占利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占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