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郑斯月与成都双流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斯月,成都双流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633号原告:郑斯月,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吉巧,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双流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西安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冯俊英,代总经理。原告郑斯月与被告成都双流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郑斯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斯月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双流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斯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斯月负担。审判员 邱盛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