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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5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高峰与唐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高峰,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5417号申请执行人:杨高峰,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唐伟,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执行杨高峰与被告唐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6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诉讼过程中冻结的被执行人唐伟在赣榆区石桥镇中心小学工程维修款60000元,因已过一年有效期且协助单位不予认可,故无法执行该笔工程维修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修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