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玉华与连云港和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华,连云港和谐物流有限公司,孙玉华,连云港和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907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华,住本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和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孙玉华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和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7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被执行人两次给付申请方人民币共计60000元后申请方放弃一切权利,现被执行人已支付40000元,余2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付清,现在申请方撤销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方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本案按实体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真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