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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3568、1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文勇坚、陈志福与黄伟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勇坚,陈志福,黄伟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3568、13569号申请执行人文勇坚(13568),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陈志福(13569),男,汉族,1987年5月10���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黄伟麟,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613、8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文勇坚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87元、保全费2020元;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志福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1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伟麟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可园19号楼B单元2202号房产已由我院(2016)粤0304执9645号案件交付评估拍卖,其后,经向工商、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证,���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车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