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2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大同市白马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张建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白马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张建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白马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白马城村,组织机构代码:66864737-3。法定代表人:郭少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建营,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任县。关于大同市白马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建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任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白马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军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代理审判员 刘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