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30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霍真凤、陈理成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曲阳支行,霍真凤,陈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30执3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曲阳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美琴,行长。被执行人:霍真凤,女,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陈理成,男,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曲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霍真凤、陈理成(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909号信用卡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人民币451,673.68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理成名下号牌为沪AEXX**、沪GLXX**汽车二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霍真凤、陈理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567弄5号1102、1102A室及被执行人霍真凤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兰州路XXX号XXX-XXX室、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20D、20E室的房屋。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霍真凤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理成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至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案义务,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表达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形锋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凌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