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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柏松与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松,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医院,张柏松,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医院,张柏松,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医院,张柏松,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医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281号原告:张柏松,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德辉,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斌,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马丹,系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程玉环,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海宝,男,1964年8月5日出生,系该医院总务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柏松与被告科右前旗人民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以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柏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柏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张柏松负担。审判员  李元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