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4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联来、黄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联来,黄明峰,陈梅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联来,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明峰,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梅桂,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联来与被执行人黄明峰、陈梅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明峰、陈梅桂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联来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2.5元、执行费人民币650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网络冻结,但被执行人存款余额已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在南安、泉州无国土、房产及车辆的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