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纪列宝与王桐震、沧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沧兴集团商砼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列宝,王桐震,沧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沧兴集团商砼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496号原告纪列宝,男,汉族,1967年8月11日生,住沧州市沧县,。被告王桐震,男,汉族,1980年6月25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沧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沧兴集团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北京路33号沧兴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63655825H。法定代表人杨焕芬,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组织机构代码80660314-2。负责人邢运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纪列宝与被告王桐震、沧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 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