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华诉被告刘大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华,刘大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民初1039号原告:张金华,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18日;委托代理人:肖惊雷,江油市青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大永,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4日。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金华诉被告刘大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东青独任审理,于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惊雷、被告刘大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华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7月13日订立装修被告房屋合同。合同对主要的装修项目及价款进行了约定。原告组织人员及材料对被告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同年9月完工交付被告使用。到年底时被告按合同约定应付3万元装修款。但原告催要此款时,被告以原告给其装修的房屋有点小瑕疵为由拒付款。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大永辩称:我现在要求原告重新刮了重新装修。原告对于房屋的装修没有做好,做完。厨房、卧室门缝灰跳珈了,卧室的阳台墙壁刮的离子掉了,电视柜的颜色不一样,有两种颜色;阳台上的门也是两个颜色;鞋柜的板子换成薄的了;墙面没有刮平;地角线有的突出了,有的没有;浴霸灯壳子有一半没有装。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1日,原告张金华与被告刘大永签订《合同》一份,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合同约定:装修费4万元整。包括客厅造型、电视墙造型、过道造型;室内涂料、厕所吊顶、饭厨房阳台吊顶;2套家具、橱柜、灶台、饭厅酒柜、防盗套子1个、鞋柜1个;年底付3万元整。原告装修完成后,被告找到原告丈夫,告知有些装修地方需要修补等。原告未修补,被告未支付原告装修款。2017年2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其诉请。庭审后当天,与原、被告到现场勘验:电视墙造型靠近阳台侧有部分板子与其他板子颜色可见明显差别;阳台门套顶部两块板子可见颜色差别;客厅有1个预留线盒未填充抹平;厨房与客厅玻璃隔断处未抹灰;卧室墙面原粉刷的涂料有小部分脱落;卧室衣柜门上有1条20厘米左右的裂纹;一个卫生间吊顶靠两边窗户处未完全吊顶;另一个卫生间浴霸灯有一半没有外罩;客厅、卧室踢脚线外缘有的凹在墙壁里面,有的凸在墙壁外面;鞋柜背后板材与前面及侧面板材不一样,室内门与墙壁连接处涂料脱落。现被告及家人在该房屋居住,被告要求原告修补后再支付装修款,原告要求从装修款中扣除部分由被告自己修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合同、房屋照片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华与被告刘大永协商一致,原告为被告房屋进行装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装修后,被告向原告提出了需要修补的地方,原告未及时处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装修费。原告同意从装修款中扣除部分由被告自己修补,被告要求原告修补后再支付装修费。考虑到双方已发生纠纷,从装修款中扣除部分由被告自己修补为宜。根据现场勘验情况,现存在部分墙面涂料需修补、电视墙造型、鞋柜板材等需更换等问题,为双方节省费用,不要求原、被告对需要处理的问题的费用进行鉴定。本院酌定从装修款扣除3000元,由被告自己修补、更换,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37000元。被告向原告反应装修中存在的部分问题需要处理,经勘验确有部分问题需要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大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金华支付装修款37000元。本案收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刘大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东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封立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