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执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宏晨、孙方与高建民、王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晨,孙方,高建民,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2694号申请执行人张宏晨,男,1980年1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孙方,女,198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高建民,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王玲,女,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张宏晨、孙方申请执行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徐鼓证执字第151号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2016)徐鼓证执字第151号债权文书在签发前被执行人高建民、王玲没有亲自到场公证,亦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同时该执行证书亦未向二被执行人有效送达。本院认为,(2016)徐鼓证执字第151号债权文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已失去合法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公证处作出的(2016)徐鼓证执字第151号公证债权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蓝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