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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心超与被执行人山东汇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朱为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心超,山东汇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朱为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97号申请执行人:王心超,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张星西村XXX号。被执行人:山东汇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为众,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0号39号楼3单元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心超与被执行人山东汇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朱为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