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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英春、杨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英春,杨桂英,李玲燕,吴东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256号申请人:黄英春,女性,372524196905204069,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沈东村。申请人:杨桂英,女性,371523199812244084,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沈东村。申请人:李玲燕,女性,372524193301114069,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沈东村。被执行人:吴东平,男性,371523198708101273,茌平县。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山东省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C区33号楼。法定代表人:布占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英春等与吴东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部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