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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刑更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庄永高抢劫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刑更监2号罪犯庄永高,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2001年2月19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莆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庄永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本院于2001年7月4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227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于200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闽西监狱执行。2003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03)闽刑再终字7号刑事判决,改判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本院于2006年3月2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将提出将罪犯庄永高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根据罪犯庄永高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本院于20010年2月24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庄永高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刑罚执行机关向本院提请将罪犯庄永高再审判决前已实际执行的刑期予以核减的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庄永高原判无期徒刑,自200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闽西监狱执行,至2003年9月1日本院再审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年10个月零14天。本院认为,罪犯庄永高原判被判处无期徒刑,因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予以扣减。本院(20010)闽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所确定的刑期起至日期应予调整。据此,依法裁定如下:罪犯庄永高原有期徒刑交付执行后至本院再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已实际服刑一年十个月零十四天,应在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的刑期内扣减(刑期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庆高审判员  林标礼审判员  沙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清山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继续有效。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元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再审裁定宣告无罪的,元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