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马福同与天津市蓟州区东二营镇郑沟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同,天津市蓟州区东二营镇郑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752号原告:马福同,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天津市蓟州区东二营镇郑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守成,村主任。原告马福同与被告天津市蓟州区东二营镇郑沟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福同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