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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成全与帅兴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全,帅兴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张成全,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帅兴宽,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全诉被告帅兴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全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全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正成全负担,退付原告张成全44元。审判员  郑惠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孟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