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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龙泉瓯歌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龙泉瓯歌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初37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勇妙,闵洁,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泉瓯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东大桥东面瓯江壹号码头*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329985597J。法定代表人:周建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与被告龙泉瓯歌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栽标审 判 员  金红萍人民陪审员  方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