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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英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英顺,李金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民终29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河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凤,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英顺,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明亮,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露露,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金现,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上诉人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英顺、李金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三方协商一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金现共同支付被上诉人成英顺工资,具体数额为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付工资金额的80%即4800元。其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代李金现向被上诉人成英顺支付原审法院判决确认的工资金额的40%即2400元,剩余40%即2400元由被上诉人李金现于2018年2月5日之前支付;二、如李金现在2018年2月5日之前未支付上述款项,上诉人同意代李金现支付原审判决确认工资总额的30%即1800元,剩余10%即600元由李金现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清振审 判 员  薛金来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