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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李清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南阳利德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904号申请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尹桂峰,任局长。被执行人:南阳利德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合,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就剩余部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执行。审判长  王彦华审判员  程传阳审判员  冀 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祖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