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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种畜场、柳城县金发采石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种畜场,柳城县金发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179号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种畜场,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法定代表人江林源,该场场长。被执行人柳城县金发采石场,住所地柳城县东泉镇宗马村。注册号45022***111,法定代表人李秋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种畜场与柳城县金发采石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种畜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柳州种畜场支付土地租金款288400元,违约金3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位于柳城县东泉镇走马村民委响水水库坝底左侧(即西北面,面积27亩)及蟾蜍坳西北面(面和8亩)共计35亩土地上的设施清除,并将上述土地返还给柳州种畜场。负担案件受理费5626元,申请执行费422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城县金发采石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种畜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种畜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2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石旺审判员  宁敏华审判员  张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梧毅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