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8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江顺,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11民初737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借款本金、利息共计95000元、执行费1325元,合计963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顺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963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