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吕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初404号原告吕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农民.被告鲁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3日,住甘肃省泾川县。原告吕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向被告送达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送达,经查证后人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爱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森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