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徐雪松与姚玉梅、张永丰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松,姚玉梅,张永丰,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2697号原告:徐雪松,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泗洪县。被告:姚玉梅,女,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泗洪县。被告:张永丰,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泗洪县。被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1086911D,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工业园区工业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陈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雪松诉被告姚玉梅、张永丰、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雪松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雪松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徐雪松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婷婷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