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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峰与高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峰,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孙峰,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高明,男,住吉林市龙潭区。孙峰诉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高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孙峰货款64,200.00元;二、被告高明偿付原告孙峰货款本金64,20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与前款同时履行。诉讼费1,645.00元(案件受理费1,405.00元、公告费240.00元),由被告高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峰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终结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久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