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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振营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126号被执行人朱振营,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朱振营罚金一案中,查封了朱振营的房屋,经多方查询,未找到朱振营,且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修 冬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