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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婷婷与被执行人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婷婷,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95号申请执行人:耿婷婷,女,汉族,1984年6月12日生。被执行人: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街2号。法定代表人杨秉汶,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耿婷婷与被执行人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苏0106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耿婷婷2015年10月-2016年3月期间的工资16849.1元;二、被告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耿婷婷2015年10月-2016年3月期间交通费、通讯费1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本案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其名下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被案外人申请破产清算[(2016)苏0106破申4号]。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本院已依法将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杨秉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同德执行员  齐晓东执行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