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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5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2-09。法定代表人:王福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筱畅,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日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贾晓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水涛 百度搜索“”